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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25-4173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1-26 22:48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五府办规〔2025〕2号发布日期: 2025-01-26 22:4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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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6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补贴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传承发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工作,促进非遗产业发展,打造地域文化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精神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殷切嘱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认定、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在五指山市定居或工作,且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仅适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享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的传承人不再重复补贴。名誉传承人不享受本暂行办法所称补贴奖励。

第四条暂行办法所称补贴、奖励工作坚持激励先进、公开公平等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负责统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文化馆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的发放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估

第七条根据《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每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前,形成《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方案》或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并据此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评估的结果作为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的依据

第八条评估对象为五指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评估按照规定流程开展,具体如下: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自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畅好居对本乡镇、居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评的情况进行初评。

(三)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会同市文化馆或专家对各乡镇提交的初评情况,结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四)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将评估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公示及确定。

(五)印发正式文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当年评估工作的内容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一年度的义务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共三个等次。每年评估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应评估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 连续2年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不再参加评估。

第十三条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审议确定

第三章 补贴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五指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方式,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阶梯式补贴,以“传承为主、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加强监督”为原则。标准如下: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补贴2500元。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给予补贴2000元。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对被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再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

第十六条 享受补贴奖励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故因病去世的,其当年的补助经费仍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次年停发。

第十七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奖励资金由市文化馆作为奖励金的申报单位,对于补贴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定和本规定,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补贴奖励经费依据每年度评估结果提出拟补贴奖励名单及金额有关计划,经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初审后,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在当年评估考核后奖励金报政府审议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发放。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20252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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