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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690010001/2019-9196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五指山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9-07-17 16:04
  • 标       题: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17 16:0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有效

五府201944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841号)《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房〔2018251号)、《五指山市贯彻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实施方案》(五发20192精神,为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各类人才前来我市创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中共五指山市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就业局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具体落实。

市委人才办负责对人才的指导与管理以及对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住房补贴资金的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计划、筹措。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筹集引进人才公寓进行分配和管理。

市就业局负责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和货币补贴资格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引进人才社保缴纳情况的审核。

第四条  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住房保障对象

第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要求,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2018513日后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5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20183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5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41日至20185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

(三)引进时实际年龄(周岁)应符合以下条件: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50岁以下(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至55岁),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0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35岁以下。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和人才公寓三种方式。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本市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住房时发放的补贴;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为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

第八条  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

第九条  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十条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住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8年由政府无偿赠予100%产权。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市就业局按相应面积标准向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三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金住房。

第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本标准),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第十二条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我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的人才,补贴参照本标准),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第十三条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的人才,在补贴期间认定为更高类别的,经审核后,在下一次应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时,从认定为更高类别的当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按下列方式进行: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涉及市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主要为政府出资收购、统一建设或长期租赁的住房。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由个人通过单位统一进行申请。

(一)申请流程。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五指山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市就业局审核。

1.人才公寓。市就业局审核通过的,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提交名单,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及人才公寓具体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再给予申请人安排人才公寓。

2.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市就业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二)申请提交材料。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

3.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

4.申请人在2018513日后在五指山市缴纳的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备案证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供)

6.购房发票及经市房管部门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与合同备案确认表;(申请购房补贴提供)

7.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8.所在用人单位合法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时间需为2018513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包括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房、商品住宅等)。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购房人申请补贴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否则应退回补贴并不得重新申请。

撤销或解除2018513日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

除直系亲属关系(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外,共同购房的不在本次申请补贴范围内。

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引进人才,符合条件可按规定申请限售商品住房。

第十九条  已取得分配的人才公寓或已享受政府指定部门提供免租金的住房的人才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已申请过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并同在我市就业创业的,按照就高原则由享受标准较高的一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申请时须提供家庭仅申请1套或1份补贴的诚信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就业局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信息上报制度,将补贴发放信息及时纳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建设的人才补贴发放系统,并建立人才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市就业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等单位及用人单位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社保关系和住房情况进行复审。人才在服务期内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市就业局等有关单位将终止其继续享受政策,退回从不符合条件的时间起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退出人才公寓。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对人才住房保障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就业局等有关单位对弄虚作假骗取人才住房保障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取消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资格,纳入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省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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